美国政府多部门正合力实施一个新的监管机制,其目的是出于对美国国家安全方面的考量来监管美国对外投资活动。这一努力在白宫于2023年8月9日颁布的名为“关于在受关注国家对某些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美国投资”的行政令 EO 14105(以下简称“行政令”)中得到了进一步推进。虽然这一受到长期关注的行政令为这一机制如何进行对外投资审查提供了路线图,但许多细节仍有待讨论。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该行政令的真正影响尚待观察。
在对该对外投资监管机制的范围经过了激烈的讨论和辩论后,该行政令阐述了美国行政部门对对外投资监管机制的设想。与行政令同时颁布的财政部拟实施法规的预先通知(以下简称“ANPRM”)也承认,建立对外投资监管机制的过程将会复杂且耗时。
该行政令并不自动执行,而是指示财政部起草相应的执行层面的法规。 因此,除了为受影响的各方提供对ANPRM提意见的机会外,行政令和ANPRM不会对受影响的各方产生任何即时影响。然而,最终的法规还是可能对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并会围绕着建立这一审查机制引发持续的激烈辩论。在此,我们通过本文对财政部最初的方案进行解读,分析该对外投资审查机制可能的发展方向,以为最终可能出台的机制提前做准备。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10月7日发布了关于对先进半导体和超级计算机施加额外限制的规定,该规定遵循了“最大利益”的原则;与此原则类似,行政令和ANPRM也提议限制对“受关注国家”(目前指中国)的某些技术的本土开发提供资金支持。[1]
如行政令所述,被确定的受关注国家是指那些“采取全面、长期战略,指导、促进或以其他方式支持对这些国家的军事、情报、监视或网络能力有至关重要作用的敏感技术和产品”的国家。尽管目前只有一个国家被列入行政令的附录中,但该行政令不排除将满足标准的其他国家加入附录。
行政令还确定了在对外投资监管机制下可能被禁止或应遵守申报要求的三类“敏感技术”:
ANPRM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指出对中国半导体和微电子公司的某些投资可能会触发相应的禁止或申报要求;对某些量子信息技术的投资可能被禁止;而对AI领域公司的某些投资可能仅需申报。而在其他一些情况下,相应的投资则无需申报。行政令还指示财政部长进一步界定应受限于禁止投资或申报要求的其他技术。
值得注意的是,ANPRM指出财政部可以对在行政令发布之后进行的任何投资进行质询,即使该等投资是在拟实施法规颁布之前完成的。这一做法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CFIUS”)审查外国对美国境内直接投资情境下采用的“回溯”程序一致。
但是,引入“回溯”的权力给拟实施法规的执行起始日期带来了不稳定性。尽管现有交易不在涵盖的范围内,但自2023年8月9日之后完成的任何交易都可能受到新规的约束——尽管具体哪些交易将会被涵盖以及如何处理这些交易仍有待观察。
财政部还须与其他有关部门系统一道,每年向总统报告现有措施的有效性、受关注国家的进展、以及关于需申报的交易和相关资本流动等其他相关信息的整体行业趋势。
该报告还将包括关于修改行政令的建议,包括增加或删除相关敏感技术领域或受关注国家,以及建立或扩大其他联邦计划来应对在行政令中确定的国家安全威胁。该行政令还授权财政部向国会提交关于行政令已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的定期和最终报告。
该行政令指示财政部发布拟实施法规,以执行对外投资监管机制的要求。在行政令发布的同时,财政部发布了ANPRM(将于8月14日公布),以列明其预期的对外投资监管机制,并向公众征求意见以助于其未来的规则制定。
ANPRM总共提出了83个问题征求公众反馈,这也提供了一个让公众了解政府关于对外投资机制如何运作,或在某些领域如何运作的一个窗口。
预期监管机制概览
ANPRM 概述了一项对外投资监管机制,针对的是美国主体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或产品的外国实体的特定投资,该监管机制要求将对相关交易进行禁止,或要求美国主体就相关交易向财政部申报。不同于通过CFIUS开展的入境投资审查机制,财政部表示其无意对美国对外投资进行逐案审查,相反,ANPRM将责任交由交易各方(主要是美国投资者)来确定某项交易是否是被禁止的、需申报的,还是可允许的无需申报的。
虽然财政部表示其无意使该监管机制具有追溯力,但在拟实施法规生效后,财政部可能会要求美国主体提供在行政令颁布日后完成的或达成协议的交易的信息,“以便更好地为该监管机制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信息”。
ANPRM没有进一步提及类似于CFIUS采用的非申报(non-notified)程序,然而,监管机构仍可能会采用类似的方式来监督对法规的遵守情况,并执行对外投资监管机制的要求。
征求公众意见的问题
ANPRM 在征求公众对一些问题的意见,包括行政令中列举的将受拟实施法规约束的敏感技术和产品的子分类。ANPRM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如下:
例外情况
ANPRM还就被禁止的和需申报的交易中的某些对外投资例外情况征求意见。财政部将在“受管辖的交易”的定义中排除某些例外投资,因其认为此类交易的投资性质对国家安全影响较小。
拟作为例外投资的情况包括不同种类的交易,其中一些类别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取得董事、董事会观察员或提名权,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受限外国主体的实质性决策的对外投资都不符合例外投资。
其他拟作为例外投资的情况包括:
财政部征求公众意见的其他要点包括:
对这些要点的意见以及财政部的回应,将有助于美国主体调整对相应的合规义务的预期,也有利于财政部对相关机制实施的利弊做出评估。
ANPRM程序的影响
通过ANPRM及其相关的通知和征求意见程序,而不是直接发布最终的拟实施法规(或在国家安全领域经常使用的暂行最终法规),表明政府有意在起草最终拟实施法规之前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投资者将有时间根据自身需要来调整业务以满足新规要求。
因此,受影响的各方应考虑单独或以团体方式提交意见,以最大限度地使最终的拟实施法规能充分考虑到行业的具体经验、投资流动和观点。对ANPRM的书面意见可通过电子或邮寄方式在2023年9月28日之前提交。
如我们在8月2日的法律速递中所讨论的,2023年7月25日,美国参议院批准了一项《国防授权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以下简称“NDAA”)的修订案,该修订案新增了针对特定对华投资的强制通知要求。此外,《对外投资透明法案》(Outbound Investment Transparency Act,以下简称“OITA”)也要求美国公司就对华特定领域投资向美国政府做出申报通知。与行政令所不同,该法案并未授权设立一揽子对外投资禁令。
具体而言,OITA要求就针对如下领域的投资申报通知财政部:半导体、两用电池、量子技术、微电子、AI、卫星通信、高超音速、两用网络激光扫描系统,以及任何其他被认为与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相关的出口管制技术。
OITA要求在中国设立任何子公司或合资企业也需履行申报通知义务,此举旨在使得OITA能够覆盖涉及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关键能力领域的生产、设计、测试、制造、装配或研究等活动。相比之下,如上所述,行政令仅包括了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以及AI三个领域。
从行政令颁布的第一天开始,其有限的覆盖范围就成为了国会评论的议题。比如,美国众议员Mike Gallagher将该行政令形容为是有“漏洞”的。与此同时,众议员Gallagher的民主党同事、高级议员Raja Krishnamoorthi指出,行政令是“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但“不可能是最后一步”。
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主席Michael McCaul所在的委员会对诸多此类事务拥有管辖权,他更为具体地表达了对行政令未能涵盖已完成的技术类、生物技术类和能源类投资的担忧。
与此同时,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众议员Patrick McHenry以及国家安全、非法金融和国际金融机构小组委员会主席、众议员Blaine Luetkemeyer对行政令表示满意,特别是“管辖范围”,但其也表示应该由国会立法,而不是通过由总统签发行政令的形式来处理对外投资监管机制的问题。
该等国会评论表明行政令并非对外投资监管机制的最终篇。短期内,国会可能在即将到来的关于NDAA和2024财年拨款方案的协商谈判中施加影响力。
从更长的时间来看,有许多处于优势地位的国会成员仍然相信,应该实施类似于《国家关键能力防御法案》(National Critical Capabilities Defense Act,目前正在众议院审议)这种的更广泛、更严苛的制度,因此未来的国会和行政部门有可能会进一步强化由行政令建立起来的对外投资监管机制。随着国会寻求就这些问题达成共识,受影响各方应持续关注未来的进展。
行政令和ANPRM预告了财务部的拟实施法规,概述了审查机制的目标和范围,并提出了83个供公众提供建议的问题,以便最终出台对外投资审查机制。尽管这预示着新的法律规则将会被实施,但对于考虑对华投资的各方而言几乎都没有即时的影响。
ANPRM计划于8月14日发布,财政部也可能随后发布拟议规则(NPRM)并进一步寻求公众意见。显然,为征求公众意见并制定符合美国政府政策目标的对外投资监管制度,在对外投资监管机制出台前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尽管该拟实施法规有一定的延迟效应,但至少可以初步得出如下结论,来帮助我们分析相关制度出台后对投资机会可能造成的影响:
我们的律师将在本所以“新行政命令对美国对外投资的影响”为题做出演讲,其中将进一步详细讨论上述问题。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Erin Bu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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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中国的基础之上,行政令也在“受关注国家”清单中列明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