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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于2024 年 6 月 11 日生效

2024年04月16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已就推出新库存股份机制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发布了咨询总结。咨询文件中的所有建议均被采纳并基于市场意见稍作调整。香港交易所的咨询总结不仅给予发行人通过库存股份再出售管理其资本结构提供更大的灵活性,更在《上市规则》中提供一个框架,以确保库存股份再出售的市场公平有序,以及所有股东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我们将在下文讨论香港交易所就与库存股份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建议所作之结论要点。香港交易所的各项建议同样适用于《GEM 证券上市规则》(《GEM 规则》)。《上市规则》的修订和《GEM规则》的修订将一并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生效。

删除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

香港交易所采纳建议以删除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通过此删除,发行人将可根据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公司章程或同等组织章程文件,以库存方式持有购回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交易所将在其建议的条文修订中修改库存股份的定义。该修改表明,库存股份可否由发行人的附属公司或代表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持有,是要视乎发行人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而定。

此外,修改后的定义还解决了当发行人将库存股份再次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以在联交所再出售的情况。由于该等股份的法定所有权转移至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该等股份根据百慕大或开曼群岛(许多香港上市公司的上市载体在百慕大或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法律将不再被归类为库存股份。因此,香港交易所将修改该定义,以便该等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购回股份继续按与以发行人名下登记的库存股份相同的方式处理。

将再出售库存股份视作发行新股

鉴于再出售库存股份对现有股东的影响与发行新股类似,香港交易所采纳建议以将现时适用于发行新股的规定应用于发行人的库存股份再出售。此外,香港交易所还对修订建议稍作调整,规定须就在场内再出售库存股份作额外披露。

以优先认股方式或根据股东授权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

香港交易所采纳建议:

  • 库存股份再出售与《上市规则》下发行新股类似,均受优先购买权所规限、及发行人须按持股比例向所有股东售股;或
  • 获股东授予特定授权,或根据股东预先批准的一般性授权进行。

股份计划

用库存股份满足股份授予的股份计划会被视为《上市规则》下涉及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

有关库存股份再出售的额外规定

为确保股东受到保障,香港交易所采纳建议就再出售库存股份施加下列额外规定:

  • 任何向关连人士再出售库存股份均须如同发行新股般遵守《上市规则》内的关连交易规定
  • 要求发行人须按《上市规则》内有关公告、上市文件、翌日披露报表、月报表以及年报的不同规定去披露其库存股份再出售事宜及库存股份数目的任何变动
  • 要求发行人须就库存股份再出售遵守《上市规则》内有关提交文件的规定

就在场内再出售库存股份需作的额外披露

为应对有回应人士忧虑香港交易所的建议将令发行人可便利地在市场上再出售库存股份,香港交易所将修订其建议以确保提高再出售交易的透明度,要求发行人:

  • 在翌日披露报表中提供更多有关其在场内再出售库存股份的资料,包括最高及最低出售价格、集资额以及所使用的一般性授权的详情;
  • 以公告形式披露其在场内再出售库存股份,如果相关再出售交易(单独计算或连同之前 12 个月内进行的在场内再出售库存股份合计)达到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 5%或以上。公告须包含有关交易的原因、所得款项的用途以及《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资料(如适用);及
  • 在其年报中披露:年内在场内再出售库存股份的每月报告、集资总额以及所得款项的用途;及发行人于年结日持有的任何库存股份及其拟定用途。

减低风险的建议

目前,所有活动(包括上市发行人对其库存股份做出的任何交易),若构成证券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均受《证券及期货条例》限制。除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的限制外,香港交易所采纳建议施加额外规定,以确保放宽实施后市场能维持公平有序。

有关购回股份及再出售库存股份为期 30 日的暂止期

香港交易所采纳建议就下述活动施加为期 30 日的暂止期:

  • 购回股份后再出售库存股份(不论场内或场外),但对修订建议略作修改,豁免资本化发行、根据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规定的股份计划进行股份授予、以及在根据股份计划授出的股份奖励或期权获归属或行使时发行新股或转让库存股份;及
  • 在联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后再在联交所购回股份。

限制再出售确保再出售的价格不受发行人先前购回股份的影响。另外,限制在联交所购回股份将阻止发行人在场内反复购回及再出售其本身股份以赚取交易利润或操纵股价。

有关在联交所再出售库存股份的交易限制

香港交易所采纳建议禁止在下述情况下在联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

  • 拥有未披露的内幕消息;
  • 公布业绩前的限制期(但对修订建议略作修改,将在联交所购回股份及在联交所再出售库存股份的限制期由公布业绩前一个月调整至 30 日);或
  • 明知交易对象为核心关连人士。但香港交易所采纳建议发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场内向关连人士再出售库存股份可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的规定。

与在场内再出售库存股份有关的其他要求

香港交易所采纳建议,将有关库存股份再出售的披露及提交文件规定(将再出售库存股份视为发行新股)也适用于在场内再出售库存股份,但下列规定除外:

  • 发行人毋须就其在场内再出售库存股份刊发公告(但发行人须呈交翌日披露报表披露其在场内再出售库存股份的资料);及
  • 发行人毋须向联交所提交获配售人的资料。

香港交易所虽采纳上述建议,但会对修订建议略作修改,会就在翌日披露报表中披露在场内再出售库存股份加设新的标题类别,以便投资者在联交所网站上找到有关文件。

新上市申请人

新上市申请人可于上市后保留其库存股份,但其须在招股章程中披露其库存股份的详情。

香港交易所还采纳建议设立禁售期,规定新上市申请人在上市后六个月内不得再出售其库存股份,也不得就此等库存股份再出售订立任何协议。但香港交易所对修订建议略作修改,使六个月限制不适用于由 GEM 转往主板上市的发行人之库存股份再出售。

《上市规则》其他部分的修订

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

尽管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通常会依照法律暂停,香港交易所采纳建议在《上市规则》中订明发行人(作为库存股份持有人)就 《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批准的事宜放弃投票。这亦防止控股或主要股东利用库存股份巩固其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在计算已发行股份时将库存股份剔除

由于库存股份是由发行人本身持有,且库存股份附带的权利一般已依照法律暂停,香港交易所采纳建议就厘定以下各项而计算发行人的已发行股份或有投票权股份时,库存股份概不计算在内:

  • 发行人的公众持股量;
  • 发行人的市值;
  • 用于计算规模测试的股本比率;
  • 发行或购回证券的规模限额占已发行股份的百分比;
  • 个别人士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权利的百分比;及
  • 个别人士拥有发行人权益的百分比。

披露发行人拟持有库存股份的意向

香港交易所采纳建议要求发行人在说明函件中披露其拟购回的股份是否会被注销或被保留作库存股份的意向。

同时要注意的是,该建议在采纳时被略作修改,规定发行人:

  • 于每次股份购回后须在翌日披露报表中披露购回股份是否将予以注销或被持作库存股份;以及(如属适用)任何与发行人先前在说明函件中披露的意向说明有所偏离的原因;及
  • 在年报中披露发行人于年结日持有的库存股份数目及其拟定用途。

透过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

香港交易所采纳建议订明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再出售库存股份包括由其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代为进行的库存股份再出售。  

展望将来

香港交易所会如咨询总结所述对《上市规则》作出若干轻微修订。

关于已获豁免遵守有关注销购回股份规定的海外发行人,将提供过渡安排,以便该等发行人可在条文修订建议生效日期后的第二次股东周年大会前遵守经修订的《上市规则》规定。

结论

在给予发行人持有库存股份更多灵活度的同时,香港交易所的咨询总结还涵盖许多重要的监管保障措施,以防止市场操纵并确保股东受到公平对待。因此,推出新库存股份机制是支持香港市场维持活力和持续增长的一个积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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